(2016)川06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柏扬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22号罪犯柏扬,男性,1989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毕业,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9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2年9月6日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因漏罪,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柏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柏扬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柏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3年9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