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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顾林霆、谷峪、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林霆,谷峪,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顾林霆,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谷峪,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荣,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生。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0309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91.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4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顾林霆所有的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五一服务社商住楼10903号房屋(产权证号:2013004**)。二、查封被执行人谷峪所有的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铜华小区1栋10601号房屋(产权证号:201089**)。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战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