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茗与吴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茗,吴瑶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125号原告:赵茗。被告:吴瑶瑶。原告赵茗与被告吴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原系亲戚关系。2015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瑶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茗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吴瑶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佳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知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