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穆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大荔县(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抓获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谭应华,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月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及其辩护人谭应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10日开始,被告人穆某某接受“司某”的雇佣,使用“司某”提供的粤s×××××白色奇瑞牌小汽车以及笔记本电脑、短信群发器等伪基站设备,向外定时发送博彩公司广告信息,发送内容为“澳门金沙会娱乐城已开通网上投注,www.979877.com不计输赢1元起返水1.3%公司入款反馈1.2%,注册联系客服获取56元体验礼金”。穆某某每个月可获得4500元人民币报酬。从2015年8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穆某某先后窜至东莞市高埗镇、南城区等地发送博彩公司广告信息,每天发送约16万条信息,共成功向232547个手机用户号码发送了上述信息。2015年9月21日19时许,民警在东莞市城区鸿福路口巡逻时发现穆某某驾驶的粤s×××××的白色奇瑞牌小汽车缓慢行驶行迹可疑,随即将其截停盘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汽车副驾驶座位有一台手提电脑设备,疑似伪基站发射设备,遂将穆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信息,发射设备一台,手提电脑一台,《检验报告书》,《涉嫌伪基站设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国移动东莞分公司证明,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视国法,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诉,罪名不当,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2、被告人受雇他人,获得劳务费,应认定为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3、悔罪态度好,系初犯。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穆某某采用流动作案的方式,选择人流密集的繁华地区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切断手机与正常基站之间的联系,性质上属于截断通信线路,客观上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特征,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本案只起诉被告人穆某某,并且穆某某是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其作案主动积极,其发送的属于博彩公司广告信息,内容具有违法性,并且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不宜认定为从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视国法,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衬南人民陪审员  伦河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翠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