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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壹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壹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87号原告湖南壹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坚。担保人付政。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津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壹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壹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壹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壹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57元,减半收取2457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78.5元,由原告湖南壹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