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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欧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项丽娜、黄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丽娜,黄国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608号原告上海欧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倪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杰,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丽娜,女,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黄国防,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欧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项丽娜、黄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项丽娜、黄国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项丽娜、黄国防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仁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