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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戈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戈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戈洪,男,196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张松志,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负责人康晓明,该经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翰元,陕西原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戈洪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5)王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戈洪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戈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戈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晓华审判员  董 敏审判员  刘坤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蕊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