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金述萍借记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金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金述萍,女,回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槐荫区小金庄***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11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