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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中伟与赵志坚、张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伟,赵志坚,张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1020号原告:朱中伟。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坚。被告:张周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中伟诉被告赵志坚、张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志坚、张周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伟撤回对被告赵志坚、张周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4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合计10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