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