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香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玉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翠香,顾玉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玉保。上诉人刘翠香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被告位于兴隆县财富广场8号楼1304号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协议约定装修工程总价款为42000.00元,工期为40天。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有:改水、改电、铺地面、改暖、换壁挂式暖气3个、墙面立邦漆,卫生间:做防水、坐便、浴霸、热水器整体安装、扣顶、扣灯,电脑桌、水炕床头,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开工时,被告首次给付原告装修款20000.00元,剩余款22000.00元,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在付装修款19000.00元,余款3000元作为押金,在没有问题情况下在2013年12月30日结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20000.00元,2013年6月29日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2000.00元。装修工程完工后,2013年7月24日经被告验收后,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10000.00元,下欠原告装修款10000.00元,现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该住宅。原告认可在装修期间,被告自行支出3200.00元购买燃气灶、坐便,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6800.00元。被告主张装修协议中约定的热水器系被告自行购买并安装,花费1800.00元,电脑桌椅也是被告自行购买,花费500.00元。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被告在二次维修过程支出了一定费用,要求原告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顾玉保与被告刘翠香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装饰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7月24日经被告验收后给付原告装修款10000.00元,尚欠原告装修款10000.00元,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支付装修费用。被告主张协议约定的电脑桌椅原告未安装,并主张室内的热水器系被告自行购买安装,结合被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装热水器款1800.00元及电脑桌椅款500.00元,应在下欠装修款中予以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款4500.00元。被告主张因原告装修存有质量问题,但被告就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原告为其装修施工完工后已进行了验收,并实际使用,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翠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顾玉保装修款4,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刘翠香负担。宣判后刘翠香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顾玉保所诉的2013年7月24日上诉人给付的壹万元,还有一笔贰仟元整,此壹万贰仟元已超出履行合同应有的范畴。因为施工还没有完结,被上诉人拿到钱后当天将施工用具席卷一空。自此拿走32000元装修款后弃合同,此后,没有出现在施工场地,上诉人经多次电话追催,被上诉人明确的告知上诉人说:我不干了,再干就赔钱了,剩下的活你爱找谁找谁。上诉人再次雇第二拨施工人员才将被上诉人顾玉保放弃合同中的工活完成。被上诉人弃合同后上诉人不得不买的,判决书中写的什么被告对原告为其装修施工完工后已进行了验收,并实际使用,一审法庭如此的凭想象推测是否事实断案,其有不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其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延迟工期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款壹万伍仟元整。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顾玉宝给上诉人装修的质量问题给予改判,本案上诉费、车旅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顾玉保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翠香与被上诉人顾玉保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装饰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被上诉人顾玉保对房屋已装修完毕,上诉人刘翠香业已验收,应给付装修费用。上诉称,没有装修完,质量不合格,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刘翠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刘翠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立波代理审判员  刘 莹审 判 员  陈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