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8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顺方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顺方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伦明,陈忠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04-1号原告张永庆。被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东部高新区2号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中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段伦明。被告陈忠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庆与被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伦明、陈忠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顺方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伦明、陈忠景262000元款项或同价值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