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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小浩 彭引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潘某,局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05月26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彭某某,女,1983年04月05日出生,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锦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缴纳社会抚养费29688.00元,申请执行费34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母亲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秋信用社账户上有存款,现本院决定对该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死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母亲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秋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清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