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斌与李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李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081号原告:徐斌。委托代理人:XX,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玫。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与被告李玫、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斌负担。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仰 华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