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殷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614号原告殷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董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某承担。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