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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卢希河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奇、赵洪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卢希河,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希河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1日以卢希河未经批准,占用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裁缝峪村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08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卢希河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柳埠镇裁缝峪村49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卢希河处以罚款1368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奇、被执行人卢希河到会发表了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卢希河。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5年9月9日缴纳了罚款13680元,但未履行拆除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35号催告书。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议拆除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人民政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08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08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卢希河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柳埠镇裁缝峪村49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被执行人卢希河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履行义务。三、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