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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马法光与福山区清洋唯伊新娘婚纱摄影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光,福山区清洋唯伊新娘婚纱摄影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517号原告:马法光,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马村行政村马村128号,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名都6号楼1303号,身份证号:372901198701028354。被告:福山区清洋唯伊新娘婚纱摄影中心,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122-8,122-9号,经营者:黄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3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法光与被告福山区清洋唯伊新娘婚纱摄影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法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