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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汪世杰诉代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杰,代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汪世杰,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代秀华,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汪世杰申请执行代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65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汪世杰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6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轩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