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543号原告吴某甲,居民,(老电力局)。委托代理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居民。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对原告父母极不关心,且好赌买码输掉十几万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常年为家庭拼命赚钱,但得不到被告的关怀,还要遭到被告的肆意侮辱,原告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为了解除痛苦的婚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身份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被告好赌买码输掉十几万元,被告向原告解释过,被告没有输那么多,现在事情已过去10多年了,也不是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请法院对原告��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维护原、被告这个不该解体的家庭,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儿子吴某乙,1985年8月领养女儿吴某丙(1985年3月3日出生),至今未办收养登记手续。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夫妻产生矛盾,但事后都能自行和好,近年来原告外出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原告外出打工,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少,感情逐渐淡薄,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和好也是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