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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2826、2827、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福亮、章庆华等与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福亮,章庆华,卢志勇,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826、2827、3137号申请执行人:钟福亮,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章庆华,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申请执行人:卢志勇,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新干县。被执行人: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安大道88号,机构代码证号:323289742。法定代表人:张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钟福亮、卢志勇、章庆华与被执行人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5)227-228、1839号终局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9245.5元,执行费656元,以上合计59901.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9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