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芝均与刘成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均,刘成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538号原告张芝均。委托代理人宛红敏,永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成义。原告张芝均与被告刘成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芝均诉称,2013年,其到XX镇朝阳集镇做工,给被告刘成义承建的安装玻璃窗的工程工作,工资共计19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向其支付工资,只是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其请求XX镇人民政府督促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在处理过程中将欠条遗失。其要求被告给付工资,被告拒付。诉请判令被告刘成义支付其工资19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芝均请求被告刘成义支付其劳动报酬,但未能提供被告刘成义的详细地址及具体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芝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晨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义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