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497-3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平与狄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497-3原告:魏平,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狄平,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平诉被告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魏平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狄平在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的2100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现由于上述款项已存入银行,本院已在银行对该款进行了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狄平在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的2100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红兵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韦爱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