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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邓贤文与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1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贤文,林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51号原告:邓贤文。被告:林志荣。委托代理人:郭凯、吴军亮,均系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贤文诉被告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贤文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贤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贤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邓贤文负担。审 判 长  胡名态审 判 员  陈奕衡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