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邓贤文与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1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贤文,林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51号原告:邓贤文。被告:林志荣。委托代理人:郭凯、吴军亮,均系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贤文诉被告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贤文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贤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贤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邓贤文负担。审 判 长 胡名态审 判 员 陈奕衡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