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姚生友与耿维东机动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生友,耿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380号原告:姚生友委托代理人:胡宗保,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维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生友与被告耿维东机动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姚生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耿维东所有的皖******号小型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生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耿维东所有的皖******号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祝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