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衡水亨运广告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亨运广告展示制作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643号原告:衡水亨运广告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刘里马村。法定代表人:张红合,公司总经理。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7号。法定代表人:曹士平。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24层。法定代表人:刘凤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亨运广告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