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安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安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464号罪犯刘安聪,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聪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86768.1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安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3)昭中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7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刘安聪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刘安聪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刘安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安聪系数罪并罚,主犯,残犯,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4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14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残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安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安聪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