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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济南新家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新家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638号原告济南新家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代表人黄连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关超,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新家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新家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新家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一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