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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合肥中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万科森林城分公司与瞿明峰、蒋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万科森林城分公司,瞿明峰,蒋海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665号原告:合肥中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万科森林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交口西南角森林城C2地块18幢商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7XT9T(1-1)。负责人:胡漫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亮,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明峰,职业不详。被告:蒋海燕,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万科森林城分公司诉被告瞿明峰、蒋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合肥中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万科森林城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合肥中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万科森林城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中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万科森林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元,由合肥中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万科森林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