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永刚、苏伟与被执行人李锦军、张治国、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刚,执行人苏伟,李锦军,张治国,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付永刚,男。申请人执行人苏伟,女。被执行人李锦军,男。被执行人张治国,男。被执行人王磊,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付永刚、苏伟与被执行人李锦军、张治国、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4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健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