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25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55之一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杰审 判 员 李景荃人民陪审员 魏成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