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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鲁克军与赵振亮、于春格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克军,赵振亮,于春格,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816号原告鲁克军,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亮,1975年10月26日。被告于春格,1970年()。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克军与被告赵振亮、于春格、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当事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克军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