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练文与侯凯、王春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练文,侯凯,王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张练文,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镇沟口村村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侯凯,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人。被执行人王春伟,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凯、王春伟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