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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付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60号原告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付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付某某、崔某某所有的所在银行的存款228190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某某、崔某某所有的所在银行的存款228190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待本案审结后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诗田代理审判员  朱 娟人民陪审员  王丽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