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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隆协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隆协贸易有限公司,曾志恒,佛山市崇益贸易有限公司,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负责人周伙荣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隆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顺德区乐从大道东A269号铺位之一。法定代表人曾志恒被执行人曾志恒,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崇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大道东A269号金宇名都商业街10号商铺首层。被执行人庞梅,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隆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崇益贸易有限公司,曾志恒,庞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83424.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敬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