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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248号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2015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大厂街道欣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欣乐菜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认为被告人章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