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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守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守丰,刘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朱守丰,男,汉族,1949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刘向德,男,汉族,1942年1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朱守丰申请执行刘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守丰与被执行人刘向德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向德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朱守丰400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此事,申请执行人朱守丰自愿放弃其它案件款、本案诉讼费270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刘向德承担。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