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闫平与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平,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1号原告:闫平,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代程,该公司员工。原告闫平诉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闫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7元,依法减半收取2043.5元,由原告闫平负担。审判员 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