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行辖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辖4号原告:龙口市大牟民生彩印厂。地址:龙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牟民,厂长。委托代理人:傅进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第三人:刘玲敏女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龙口市黄山馆镇姚家村69号。原告龙口市大牟民生彩印厂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张磊玉人民陪审员 于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