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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庞海江与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江,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庞海江,男。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第二、第三小区(紫园公寓)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杨林。申请执行人庞海江与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1-2号紫园公寓13层13E房(房产证号:HK2273**)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庞海江(身份证号码:460100196908223916)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jxdvrgkopxpkyoobym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聂晓桥审判员  赵炎炎审判员  柯田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严迎凝(本页无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