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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许学梅、刘燕与郭文军、程新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学梅,刘燕,郭文军,程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1执恢1号申请人许学梅,女,1965年出生。申请人刘燕,女,1986年出生。被执行人郭文军,男,1962年出生。被执行人程新芳,女,1965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学梅、刘燕与被执行人郭文军、程新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学梅、刘燕与被执行人郭文军、程新芳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做出的(2014)兵二民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俞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