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与韩爱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韩爱华,北京先锋时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李冬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1号楼3层3016。法定代表人杨永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吉胜,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爱华,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诠胜,北京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冬青,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亮宏,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先锋时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陶庄垡头商业街35-37号。法定代表人陆义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吉胜,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7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茂刚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王湘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梦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