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138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秦福才申请执行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福才,邻水县凤凰洞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38号-1号申请执行人秦福才,男。被执行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法定代表人秦武植,矿长。本院受理的秦福才申请执行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4)邻水民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96244.5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