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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138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秦福才申请执行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福才,邻水县凤凰洞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38号-1号申请执行人秦福才,男。被执行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法定代表人秦武植,矿长。本院受理的秦福才申请执行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4)邻水民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96244.5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