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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付旺与岳永志、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付旺,岳永志,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512号原告马付旺。被告岳永志。被告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长垣县南蒲区东方福地5栋2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付旺诉被告岳永志、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付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付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马付旺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