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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华诉被告王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华,王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653号原告李亚华,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建安集团路桥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一路2-33号楼7门401室。被告王巍,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建安集团构件加工场职工,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华诉被告王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华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