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华诉被告王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华,王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653号原告李亚华,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建安集团路桥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一路2-33号楼7门401室。被告王巍,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建安集团构件加工场职工,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华诉被告王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华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