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俞家新与利辛县帝怡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家新,利辛县帝怡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884号原告:俞家新,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帝怡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南快速通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程文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洪,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家新诉被告利辛县帝怡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为5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郁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