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学科与叶家海、罗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科,叶家海,罗圣,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748号原告:杨学科。被告:叶家海。被告:罗圣。被告: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锦绣人家第3幢1单元4层401号房。法定代表人:茆邦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科诉被告叶家海、罗圣、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学科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