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7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何立群与李洪武民间借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群,李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722-3号申请执行人何立群,女,51岁,汉族,干部,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李洪武,男,39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开执字第722-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洪武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台。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洪武的别克牌君越牌轿车一台,牌照号为蒙*****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