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文与被告王世刚、张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文,王世刚,张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98号原告:孙建文,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吴建霞、王敏,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刚,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吉木萨尔县人,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张豹,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吉木萨尔县人,现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文与被告王世刚、张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文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孙建文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