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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975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张永俊,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云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刚,男,汉族,聊城交运集团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记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