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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州市九里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与宋素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九里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宋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九里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拾屯办事处杨东村三队。被执行人宋素英,女,1961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九里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素英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商初字第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素英银行存款7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传 宝执行员 赵 修 文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想�� 微信公众号“”